各地(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自然恢复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7日
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
自然恢复认定指导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推进全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变更核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547号)等政策文件,以及《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TD/T 1070.1-2022)、《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92-2024)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条件
原则上采用自然恢复方式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以下简称“矿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修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
(二)现状地形地貌景观较完整,现状地形地貌与周边基本协调。
(三)现状地质结构较稳定,无地质安全隐患;或局部存在地质安全隐患,但无直接威胁对象。
(四)无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周边水土环境造成污染。
(五)地理位置较偏远,远离城镇、农牧民聚居区、主要交通干线等,对周边景观影响较轻微,无明显视觉污染。
(六)矿山植被已基本恢复,或自然恢复趋势明显;或当前水土条件下具备自然恢复潜力;或矿山水土条件欠缺,水土、气候、交通等条件不满足植树种草生态修复需求;或植树种草措施也难以实现修复效果;或修复难度大、成本高,生态修复与生态效益不匹配,如矿山地理位置偏远、位于人迹罕至地区等。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自然恢复认定对象可以为矿山部分或全部区域。
经评估、复核认为不能实现自然恢复的矿山,可以针对性地开展人工辅助措施后,再次开展自然恢复评估认定工作。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处于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内或迁徙廊道上,不宜过多人为干扰,工程修复会造成二次破坏的,在满足以上条件下,也可实施自然恢复。
二、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已达到自然恢复标准的,或者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并编制《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自然恢复调查评估报告》(参考大纲见附件1),逐矿填写《西藏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自然恢复认定基本情况表》(参考样式见附件2),汇总后将拟自然恢复矿山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评估认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土壤等相关行业专家对自然恢复矿山进行现场评估论证,并对每个矿山出具评估论证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认定标准的自然恢复矿山出具认定结果,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见附件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土壤等相关行业专家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自然恢复矿山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认定意见。
(三)佐证材料整理。一是收集并整理涉及矿山的专家评估意见、县级政府认定结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核意见,以jpg或pdf格式存储;二是收集整理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的图斑遥感影像图、现场照片或现场视频等材料。针对每个损毁区域现场照片应包括远景照片2张和近景照片4张,照片应包含站立点坐标、方位角、地名等信息。
(四)在线填报数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要求,负责在全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系统图斑填报各信息字段,上传佐证材料,并确保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五)分级开展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其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地(市)、县(区、市)上报数据结果进行复核。审核以“一上一下”方式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予以退回;对退回的矿山,相关县(区、市)可以进一步完善填报信息和佐证材料等,符合要求的在下一年度变更核查时按程序填报;对符合要求的矿山,上报自然资源部组织技术审核。
(六)线下汇交数据成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最终核定通过的数据成果,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变更核查结果确认函,并附核定台账和矢量数据。
(七)数据库更新与图斑销号。变更核查工作完成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利用最终核查结果,更新全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数据库,完成自然恢复矿山销号工作,同时应确保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存量任务台账的一致性。
三、管控要求
(一)现场管理。对自然恢复区域实施通行阻隔,有必要的应当实施围栏封禁等,限制人类、车辆等的随意进出;落实管禁措施,禁止挖砂采石等损坏土地与影响生态自然恢复的行为;设立自然恢复标识牌,明确管制区域与要求;根据矿山实际,对有促进自然恢复基础需求的,应当以不造成二次影响破坏为原则,实施必要的水土保持、清危除险、局部地貌修整、土壤改良等措施。
(二)周期评估。根据矿山所在地生态的自然恢复力实际,同时参考林草类项目监测评估周期,以3-5年为一个监测评估周期,选取生态效果较佳的季节(8-9月),开展植被覆盖度对比监测与效果评估,监测评估工作不得少于两个周期。效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矿山自然恢复后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植被生长状况及趋势、岩土裸露面积与自然恢复区面积比例明显减小等。对情况发生变化、经评估后确实需要人工修复且条件具备的,可以立项开展人工辅助或者生态重建修复工作。
具体管控要求,应当根据矿山实际,在申报自然恢复的调查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保障工作经费。
四、其他规定
对于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认定的,确实属于政府治理恢复主体责任的矿山,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责任确认书后,参照本意见,申报自然恢复认定,申报程序暂时参照实施程序(一)(二)(三)(五)(六)开展。
附件:附件1:XXX县XXX(区、市)废弃矿山生态自然恢复调查评估报告参考大纲.docx
附件2:矿山生态自然恢复认定基本情况表(拟自然恢复矿山).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