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的通知》(藏自然发〔2025〕34号),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严格技术审查标准,提升报告成果质量,切实落实临时用地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南》),明确了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总体要求、编制程序、编制内容、修改与续用、审查工作要求等核心内容。审查工作按照“义务人提请、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落实、专家研究论证”的原则开展,由审批该临时用地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涉及林地草地的,应会同林草部门联动审查;不涉及林地草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现将《编制指南》予以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西藏自治区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试行).docx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