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3-01601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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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推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23年9月5日印发,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推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地,构建信息共享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避免企业重复测绘、重复提交资料,持续优化我区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交地即交证”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交地即交证”适用于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在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且用地单位已缴清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交地即交证服务,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在办理交地手续的同时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为什么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
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不动产单元按照《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将不动产单元代码运用在《划拨用地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上记载,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科学统筹办理环节,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模式,推行“一码关联”,开展“交地即交证”。
4.如何开展“交地即交证”?
用地单位在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土地供应前准备阶段,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入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自愿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用地单位出具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和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后,交付土地当日完成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于2023年5月16日印发,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免收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4.办理方式: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5.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版本小微企业承诺书。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3)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4)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