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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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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1659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09-23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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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全力实施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维护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重大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特别是青稞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也应看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非农建设行为仍然存在,挤占了不少耕地和优质粮田,不同程度地造成了耕地损毁、占用和粮田减少,对粮食生产安全构成威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守耕地红线。

二、突出重点,严禁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抓紧开展摸底调查,了解掌握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等“非农化”情况,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对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要采取积极措施,坚决遏制新增绿化造林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市)要根据本辖区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定绿化目标,合理布局绿化空间,避免出现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情况。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按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国务院批准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规模实施,所涉及的退耕地块全部上图入库管理,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确权。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 3 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坚持高效集约利用土地,交通、水利等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在选址选线阶段,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将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情况作为方案比选论证的关键指标。在施工阶段,要尽量减少临时占地,临时设施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同时加强土地复垦。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各地、县要抓紧组织开展清理排查,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有关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按有关要求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坚持农地农用。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模和管理等规定,并认真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及时预警,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用地。不得擅自通过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好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抓紧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地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排查梳理并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对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新增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对发现的“非农化”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消化存量。

五、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一要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全面摸清土地家底,准确掌握耕地“非农化”的真实情况,为编制规划、研判问题、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二要加强规划统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领作用,按照区域发展状况和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并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三要强化用途管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的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加强对农业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把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四要严格监测监管。创新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好用好自然资源管理“一张网、一张图、一个平台",加强对自然资源特别是耕地动态变化情况的监测监管,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耕地“非农化”问题。

各地行署人民政府202011月底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各类行为。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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