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5-01663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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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违规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限和职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次用地报批规定,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控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尊重农牧民合理意愿。各地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的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审批宅基地时,要统筹考虑规模和布局,并做好与未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工作。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
三、切实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下一年的村民住宅建设需求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对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乡镇(明确到村和户)提出的村民新建住宅使用的位置面积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地类面积后,对符合相关报批要求的,于当年12月31日前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然资源部,由自然资源部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应保尽保,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其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核销。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原则上使用本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的指标;本县(区)指标库中无指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跨县域落实,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村集体和农牧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牧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农牧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享受“一户一宅”的,不得再申请或审批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统筹做好生产生活安排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保障达到分户标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要注意“户”的认定和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以分户登记和宅基地审批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申请审核、审核批准、全过程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各地(市)、县(区)要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精神,依法严肃处理新增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