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3-01523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0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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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23年9月5日印发,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推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地,构建信息共享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避免企业重复测绘、重复提交资料,持续优化我区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交地即交证”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交地即交证”适用于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在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且用地单位已缴清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交地即交证服务,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在办理交地手续的同时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为什么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
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不动产单元按照《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将不动产单元代码运用在《划拨用地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上记载,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科学统筹办理环节,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模式,推行“一码关联”,开展“交地即交证”。
4.如何开展“交地即交证”?
用地单位在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土地供应前准备阶段,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入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自愿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用地单位出具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和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后,交付土地当日完成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