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3-0152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04:5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于2023年5月16日印发,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免收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3.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4.办理方式: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5.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版本小微企业承诺书。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3)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4)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