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组织机构 办事服务 政务公开(双公示)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关于《西藏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分享到: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1296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6-06-09 04:1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一、制定背景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目的是满足各行业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充分发挥测绘成果价值,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我区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落实举措。202611日起修订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事权下放到了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亟需出台指导性文件,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开展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检查工作,排查出一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方面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需要以制度形式将监督检查整改措施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20255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形成了《办法》。202510月至20261月,根据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和全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7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测绘资质单位和自然资源厅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意见三次修改完善。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在自然资源厅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分级审批机制

一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中央、自治区财政投资生产的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及全区统筹监管,指定自治区测绘院负责自治区级成果保管、提供工作;二是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投资生产的基础测绘成果及自治区委托管理成果保管、提供工作;三是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统筹确定。同时要求地(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具备保密条件的内设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成果保管和提供。

(二)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一是实行线上为主、线下补充的办理模式,非涉密项目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受理和审批,涉密涉敏项目实行线下理;二是明确审批法定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全程透明可追溯;三是简化申请材料。单位保密条件资质证书等材料无变更的,再次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交;四是建立政企、军地共享机制,对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用途的成果使用,通过常态化共享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升供给效率。

(三)规范成果提供使用

一是规定提供的涉密成果应采用数字水印、安全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技术手段,加强安全防护;二是明确使用边界成果仅限批准范围、批准用途使用,严禁擅自转借、转让、扩散至第三方单位(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三是细化保密管理要求规范涉密岗位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防控、涉密设备使用标准,严禁涉密设备联网、非涉密设备处理涉密数据;四是明确衍生成果管理规则,涉密成果开发产品未脱密的,不得低于原密级管理并标注密级。

(四)建立成果销毁

一是统一时限要求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或交回;二是规范销毁方式优先送至保密主管部门指定机构销毁,少量成果自行销毁需经保密部门审批,确保信息无法还原;三是确有困难的,可以交回成果保管和提供单位委托销毁;四是完善核销备案销毁凭证、审批记录、登记台账等材料需长期留存备查;五是明确单位变更处置规则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时,必须完成成果移交或合规销毁,杜绝无人管控风险。

(五)健全监督惩戒体系

一是建立年度常态化检查机制将涉密成果保密管理纳入自然资源保密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抽查申领成果多、密级高的单位;二是建立动态跟踪反馈机制成果保管单位对超期未销毁、未交回的单位及时督促提醒;三是细化分级惩戒措施对隐瞒信息、违规使用、拒不配合监管的单位,实施暂停受理成果使用申请、信用惩戒、资质限制等处罚;四是明确追责机制对主管部门、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六)完善配套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成果目录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发布成果目录,方便社会查询使用;二是推行审批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审批、监管、登记、统计数字化;三是授权各地(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兼顾统一性与灵活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