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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7-09-19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开展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调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通知》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对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调查的组织实施等进行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实际土地利用现状不一致,成为严重影响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制约政府科学管理和利用土地的重要因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紧密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明确调查目标和任务,保证调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一)调查目标。按照《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要充分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查清全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区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全区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状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满足各级政府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区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区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实现与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主要任务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调查成果汇总等。

(三)进度安排。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2007年上半年,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以及试点、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地(市)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各地(市)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成果进行整理和汇总。2009年下半年,完成自治区级成果的整理、汇总和更新,各地以2009年10月31日为统一时点,开展一次变更调查,向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办汇交成果。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从2010年开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区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成立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调查工作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此项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处理。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支持。

(二)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管辖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调查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建立奖惩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积极主动、工作完成快、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影响全区工作进度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四是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五是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我区各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土地片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三)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评审公示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地(市)、县(市、区)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区土地调查办”)审查批准。

(四)落实工作经费。本次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的区情区力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经费可以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地(市)、县(市、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成果质量。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地(市)、县(市、区)调查成果在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报全区土地调查办预检和验收。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成果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数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附件: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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