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000014349/2021-0039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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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确保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下统称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厅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统称政策制定部门),在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
第二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中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附后),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政策法规处对其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论随起草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厅主要领导审定签发,书面审查结论应随签发文件存档。
办公室在发文时,对政策制定部门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发文。
第三条 政策制定部门具体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多个处室(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第四条 由自然资源厅起草的拟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在提请人民政府审定时须一并附上书面审查结论。
第五条 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保密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由厅保密办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竞争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结合定期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八条 政策制定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务院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九条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部门应自觉配合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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